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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与“自愿减排交易”有何不同?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24-09-12 18:47  浏览量:5204  作者:苏婉蓉   阅读量:14971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绿证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市场化机制。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印发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绿证与CCER有效衔接和政策协同,不断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有助于加快我国绿证国际认可、满足企业迫切诉求,推动完善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制度体系;有助于健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

“绿证”与“自愿减排交易”有哪些不同?上述负责人表示,绿证制度与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都具有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发电、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但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

绿证制度旨在对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激励补助,促进能源结构调整。自愿减排市场按照国际通行的“额外性”要求,聚焦于可以实现额外减排效果的领域和项目,鼓励减排机理清晰、亟需经济激励、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领域发展,精准服务于全社会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随着国际社会对企业供应链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企业需要通过绿证制度和自愿减排机制实现可再生能源和碳排放等方面目标。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在绿证与自愿减排机制中存在重复获益可能,需要从政策层面明确相关规定,助力实现我国“双碳”目标。

为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通知》提出将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方法学要求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可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申请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光伏、其他风电项目暂不新纳入自愿减排市场。

其中,对于拟选择参与绿证交易的项目,采取企业承诺的方式声明相应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再申请CCER,并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予以公示。

对于拟申请CCER项目减排量登记的,采取企业承诺的方式声明相应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再参与绿证交易,并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在CCER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公示。

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CCER注册登记机构向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推送减排量登记的计入期及CCER登记量等信息,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对项目计入期内CCER登记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进行核销,并将核销信息向全社会公开;未通过减排量核查和登记的,相应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被“冻结”的绿证将解除“冻结”,可以参与绿证交易。

过渡期自2024年10月1日起计算。需要说明的是,2017年3月之前已完成CCER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通知》相关要求参照执行。

过渡期后,有关部门将综合绿证和自愿减排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绿证与自愿减排市场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的衔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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